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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jié) 妨害我們社會管理的行為及相關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各種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相關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不同拘留,可以并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常州保安
(一)拒不執(zhí)行人民政府在其緊急狀態(tài)情況下依法發(fā)布的各種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我們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
(三)阻礙相關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相關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qū)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涂改船舶發(fā)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繃医、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經(jīng)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后,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jīng)許可,擅自經(jīng)營按照國家規(guī)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yè)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jīng)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yè)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guī)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yè)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guī)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guī)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yè)工作人員承接典當?shù)奈锲,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xù),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zhí)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jù)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zhí)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zhí)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保外就醫(yī)等監(jiān)外執(zhí)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協(xié)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二)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尸體或者因停放尸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wǎng)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jīng)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y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 飼養(yǎng)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南京保安